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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宇先(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其包庇、纵容的对象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包庇、纵容的对象还包括境外黑社会组织。
在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纵容者实施犯罪之后,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它参加者事前有通谋,事后又进行包庇、纵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原则,则应当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它犯罪的共犯,而不是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而关于包庇罪的规定为普通法条,根据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重罪论处,不再适用包庇罪的有关规定。

【注释】
  〔1〕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页,“国家机关”条注①。 
  〔2〕谢望远主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侯国云、白岫云着:《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4〕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5〕吴明夏、江绍恒、王亲生主编:《新刑法通释》,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7页。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页。胡驰主编:《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 
  〔6〕吴明夏、江绍恒、王亲生主编:《新刑法通释》,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4页。 
  〔7〕侯国云、白岫云着:《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8〕侯国云、白岫云着:《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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