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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李宇先(6)
13、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14、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15、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16、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1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18、印刷:文书正本在两页以内的,用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X 210毫米)70克打印纸;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一般应当用国际标准A3型(297毫米X420毫米)70克打印纸,折成A4幅面,正反两面印刷。
19、版式:每页22行,每行26—28个汉字位置,文书天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翻页一侧),页码单右双左排列。
20、装订: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文书正本在五页以上,可采用胶印的方法,也可采用骑马装订,天头地角距两钉为7厘米左右,不盖骑缝章。
21、除上述规定外,其余印刷标准,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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