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李德嘉(8)
自然法学单纯强调人的理性作用忽视的历史的方法,他们的理论与思想完全建立在一种反历史的假设之上。他们的理论基础因缺乏历史现实的支持而成为了空中楼阁,他们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假设推导出的自然权利理论皆因其的虚拟性而生动摇。虽然,自然法学所设立的一种价值标准有着其先天的不足和实施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他所带来的伟大影响。因为我们的社会中正需要这样一种价值标准作为衡量现行法律的准绳。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生活在曲线的宇宙里,这里没有任何的直线、平面、直角、垂直线,但不能因此而放弃测量。自然法学所提出的价值标准正是这样一种尺度、直线、平面。
对中国传统的思考
中国自戊戌以来,不断移译西方政治法律之著作,旨在借鉴西方先进的治国安邦的经验,提高国力,从而抵御外辱。其中最先引进的思想正是自然法学的天赋人权理论,从严公复翻译《法意》,《民约论》而来至今已百有余年。然而,中国自古之统治就是只知有礼制而不知
法的存在。其实,中华帝国的统治与维系全靠习惯与伦理的作用,中国幅员辽阔,人民众多,在一个交通极不便利的年代,皇帝的政令与法令根本不可能通行全国。这时的统治就只能是通过社会伦理舆论的约束与上层社会对普通百姓产生一种遵守礼制的榜样作用。 这也就是中国为何重视礼教的原因,也是这一点,导致了中国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另外,中国自古有权力而无权利。严复当年在翻译西著时,曾为nature rights一词的中文意煞费苦心,因为中国经典中的“权”字只有权力意义上的解释而没有权利这一概念,最后只能以一个模糊的“天赋人权”作为它的中文译意。这种尴尬是由中国几千年之久的王权专制所造成的,中国人长期在“君臣父子”的封建伦理纲常的压迫下根本就未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天赋的权利。自然法学的传入中国,正是为古老的中国人代来了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新鲜的血液,中国近代的权利斗争自此而始。
参考文献:
《社会契约论》卢梭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政府论》洛克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彼得.斯坦/约翰.香德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尔兰]J.M. 凯利/著 王笑红译 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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