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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效果/袁鸣(5)

四、其他法律后果

当信托未登记而导致信托不产生效力时,除产生以上的法律效力外,还可能导致信托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产生,如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侵占财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过表现的可能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而不是既遂。

[TrustLaws.Net 提示:首先,感谢作者向信托法律网投稿。其次,信托专业人士可以发现,本文实为信托新人的作品,在研究内容和写作技巧等方面还有不成熟的地方。信托法律网将本文刊载出来,一方面,希望能鼓励信托新人开展信托研究;另一方面,也希望能推动一种自由、平等、多元、开放的信托研究氛围。再次,值得肯定的是,本文还是有一些思想火花的,这体现了作者对信托法律问题的热忱与思索。信托法律网期待每位热衷于信托研究的人都能将自己的思想火花释放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信托法律网坚信:思想火花无论大小,都有亮光,都代表着一种力量和希望。最后,希望作者保持自己的信托研究热情,继续扎实、细致、深入、务实地开展信托研究,不断释放宝贵的信托思想火花。]

(注:作者系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主要参考文献

[1] 欧洲信托法原则,来源于http://www.trustlaws.net.
[2] 江平,《信托法》包含的八项基本原则, 来源于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3] 钟瑞栋,侯怀霞,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来源于http://www.trustlaws.net.
[4] 王祚君, 论信托财产与登记财产——健全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来源于www.trustlaws.net.
[5] 沈吉利,中国信托法理之缺陷和完善建议(上,中,下),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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