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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施工留置权?/黎广军(5)

10 各国不动产承揽人的担保物权

各国法律赋予不动产承揽人的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1) 不动产留置权。例如美国的Mechanic’s Lien,购买地址:http://www.lienlawonline.com,阅读地址:http://www.mechlien.com;
(2) 不动产优先权。例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三编 第十八章【优先权及抵押权】,中译文阅读地址:http://www.napolun.com/era/civil-code/index.htm;
(3) 不动产抵押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8条 【建筑承揽人的担保抵押权】,中译文阅读地址:http://www.fyfy.cn/dispbbs.asp?boardid=4&id=2462。

以上就是《合同法》第286条的三种学术观点的来源。其中,不动产抵押权只保护合同承包商,而不动产留置权的保护范围最广,历史也最悠久,并且有专门的成文法,其规则、程序相当详尽。理论上所有向不动产施工提供了直接劳动、服务、材料、设备的人都拥有留置权,因而可以一揽子解决工程拖欠款、分包拖欠款、材料设备拖欠款、工人欠薪等一系列问题。
法国拿破仑法典没有留置权,也没有动产抵押权,但有优先权制度,其中不动产优先权采用登记制。

11 施工留置权的原理

任何人都不能无偿享受他人劳动成果。公元前约450年的古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第7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这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不谋而合,也是古罗马工匠、供料人留置权的依据。即使工程已经交付,但在付清价款之前,债权人仍然有权保留 (拒绝给付) 所创造的不动产所有权,以阻止任何人不当得利和对抗“欺诈”,如工程采购人不付款赎回其所有权,留置权人将变成不动产的“共有人”并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清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护交易安全和避免大量诉讼,后来出现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这只是人们制订的世俗制度,而不是财产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且不适用于不动产,否则,承租人、施工人等“无权处分人”将可以卖掉所占有的不动产,而业主却无权向“善意”买受人主张权利,这就会发生大量的欺诈。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制意味着只有合法权利人才有权处置不动产,至于登记错误而导致“无权处分人”处置不动产,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而弄虚作假的恶意登记行为属于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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