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笔下的“家庭”——以中国人普通家庭观念为比较视野/田景仲(6)
在我们看来,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是父母双方生命得以进一步延续的唯一的方式。看似不同,而实质上都是一种父母统一为一体的必然结果,更是一种意志的客观性表达。
(二)、子女享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利
子女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来负担。父母有要求子女为自己服务——姑且说是服务——的权利,但仅以一般性的照顾家庭为基础,并以此为限。同样,父母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利,也是受到教训和教育子女这一目的所规定的。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带有主观的、道德的性质,就是说,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
在黑格尔看来,应该怎样做人,靠本能是不行的,而必须努力。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就是以这一点为根据的。在家长制政体下的人民亦同,他们受到公库的给养,而不视为独立的人和成年人。因此,所要求于子女的服务,只能具有教育的目的,并与教育有关。这些服务不应以自身为目的,因为把子女当做奴隶,一般税来,是最不合乎伦理的。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涵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不得以为这里单靠善就够了,其实直接意志正是根据直接的恣性任意,而不是根据理由和观念行动的。如果对子女提出理由,那就等于听凭他们决定是否要接受这些理由,这样来,一切都以他们的偏好为依据了。由于父母构成普遍的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子女需要服从父母。如果不培养子女的服从感——这种服从感使他们产生长大成人的渴望——他们就会变得唐突孟浪,傲慢无礼。
“子不教,父之过”、“望子成龙”等俗语,都充分表明我们的父母是站在义务人、责任人的角度来看待子女的教育问题,虽然这恰恰就是子女的权利,但这种视角充分显示出我们“家长本位”的特征。孩子的权利意识相当弱,而服从意识远远大于这种权利意识。而且,相对于学业、技艺的教育来说,中国家长更注意子女的道德层面和思想层面的教育,且大多数都能以身作则,使子女在一个相对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下耳濡目染,渐渐学会为人处事的道理。
(三)、家庭的解体和继承的发生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的解体可以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一是离婚;二是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另立门户;三是由于父母特别是父亲死亡而引起的家庭自然解体。
首先,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应该是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就“应该”而已。又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是教堂或法院都好。如果好比由于通奸而发生了完全隔阂,那么宗教的权威也必须准其离婚。我们现在的法律,屏弃了传统的“休妻”制度,而是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都是男女平等,任何一方都可以协议离婚或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而法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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