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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主义研究/陈华锋(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6)中,在论及物权法的立法原则时,对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两个原则结合最新物权趋势作了透彻的说明,指出物权法定“便于公众”,一物一权“易于公示”,也谈到物权法定主义之和及传统的一后权观念的不足。但是该文在论及物权种类和一物一权观念的新发展时,忽视了物公示制度对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弥补新形势下一物一权之不确定的作用。如果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宜认为新成长的物权具有一定公示方法时,宜从宽解释,使其纳入现行物权体系,承认其效力”(7)。以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传统一物一权观念的变化,则可通过公示制度明确权利的归属和范围,如空间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该文大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认识偏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对保护静态安全有所忽略。事实上,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既是交易安全的保护机制,也是静态安全的保护机制,二者不可偏废。该文对物权公示的认识仅局限于物权变动(关于此点前文已作讨论),而没有从物权法体系的角度认识物权公示,未将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论述,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由此观之,物权公示制度原则的贯彻,物权种类不容任意增设。因而必然要求法律规定的物权能尽量涵盖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不致出现空白和漏洞。当社会实际生活中有新的物权出现,且为社会普遍认可时,应有适当的为调整,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物权公示制度正起着这种应变机制的作用。新的物权有适当的公示方法时,应予以承认以适应实际生活,弥补物权法定的僵和立法的滞后。
例如以我国法律目水规定的土地的纵向范围为例(8),设想具备完善的公示制度对这一空白的弥补。
土地的纵向范围,指土地依其负担的财产权利而向地表的上下空间扩展的范围,土地是人们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料,不论是所有权人自用土地或者他人使用土地,创收怀论是以哪种目的使用土地,对土地的使用都不会仅仅是对土地地表的占有、使用,而且还必须包括对地表上下一定空间的占有使用。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既是贯穿物权法始终的准则,和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起着通则性地位和作用,又是物权法一个重要的具体制度,具有极强的应变能力。从此意义上讲,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不可或缺的基石,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法体系就是极不完善的。当然,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远不只上述这些,它的价值还在于它的三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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