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主义研究/陈华锋(8)
第四种方案分析: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目前看来不现实,专门重新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负责登记,必要性不大,而且也不符合行政机构精简的原则和发展方向,不确定因素也较多。
第五种方案分析:建立具有服务功能的中介机构进行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不动产登记的民事行为性质,通过将不动产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职能剥离理论上是可以实现行政机关的干扰的。应该是一种可以试点的模式。
(5)统筹折中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以为,出于中国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考虑,可以实行过度性和试点性及试验性模式相结合方案,以迎接不动产法或者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恐怕这个过程不会很短。
令以及审批文件、法院判决等)可以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有关文书是否真实、完备)而无实质上的审查义务(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行政审批和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等)。
五、参考文献目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总第51期)
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 台湾 1994年版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8.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9.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38—40页
10.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4 月版
11.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2.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第28页。
14.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王闯:《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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