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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刘浩(6)
水环境安全预警制度包括监测突发事件和环境急剧变化所影响的地区的水环境状况,并进行准确、快捷的评估,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旦超过预警标准,便由系统发出预警警报,启动工作预案。
4.水环境生态安全设计制度

生态安全设计是指在预警结果安全等级较低的研究区域内,应用生态建设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原有系统要素的优化组合或引入新的要素,调整或构建新的安全格局;从而使关键性生态过程不受阻碍,系统所受胁迫控制在安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
5.水环境安全维护和管理制度

水环境安全维护和管理是根据水环境风险评价、生态安全设计的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选用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技术,进行消减风险的费用和效益分析,确定可接受的风险度和可接受的损害水平,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决定适当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并进行实施,以降低或消除事件风险度,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安全。包括水环境健康状态管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质量管理、水灾害管理以及水环境安全综合管理,要求从自然、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对现有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全面整合。安全管理应以减少风险为目标,按照预防和回避风险的目的,设置安全标准,建立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监控和评估的体制。安全管理应设定风险规避的优先顺序,制定应急响应和恢复措施。


四.最后的思考
1. 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水资源污染案件的增多,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和确保水资源责任赔偿能够实现,人们希望通过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2 立法建议
在关于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 。其次,我们也看到了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水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中国的水资源变成了一个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 。另外,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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