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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黎广军(5)

4 澳洲的SOP法案

1999年11月,新南威尔斯州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1999》(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1999),2000年4月生效,并于2002年修订;同时修订了《承包商欠款法案1997》和《商务仲裁法案1984》等法律。法案目的是赋予合同当事人(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建筑师等)获得分期付款的法律救济,保障和促进资金在合同链中流动,并建立一种低成本的快速解决分期付款争端的裁决机制。其要点为:

(1) 明文规定合同的附条件支付条款无效。
(2) 合同必须规定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如无规定,则默认分期付款的周期为4周,金额为该期间内履行施工、供应货物、提供服务的价值。
(3) 索赔人按合同提出付款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必须付款,或者书面提出拒付或减付的理由。
(4) 索赔人可将付款争端提交给一位注册裁决人在10个工作日内裁定。被告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书(Determination),否则索赔人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还可留置未固定于工程的欠款材料和设备,并可请求颁发裁决证书(Adjudication Certificate),提交法院作为判决书,强制执行;法院还可按《承包商欠款法案1997》第14条颁布“财产扣押令”(Attachment Order),对抗能使索赔人获得清偿的任何人。败诉被告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这种单人裁决机制只是解决分期付款争端而不是结算造价争端。
(5) 设立了付款保障的强制性默认规定,例如付款索赔程序和时间限制等。不管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如果没有此类规定或者有关条款与法案冲突,法案的默认规定将自动补充或修正合同的条款。
(6) 法案的有些规定不适用居住工程和公共工程。

该法案可能取得了一些成效,许多州纷纷响应。
2002年5月,维多利亚州颁布《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2002》,2003年1月生效。2006年正在修订中。
2004年,昆士兰州颁布《建筑施工行业付款法案2004》(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Payment Act 2004),2005年8月生效。该法案无“保障”一词,但该州有《分包商押记权法案1974》并于2004年同时修订。
2004年6月,西澳洲颁布《施工合同法案2004》(Construction Contracts Bill 2004),2005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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