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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黎广军(6)
2004年11月,北领地颁布《施工合同(付款保障)法案2004》(Construction Contracts (Security of Payments) Act 2004),2005年7月生效,并同时废止了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1893》。

以上法案统称 SOP (Security Of Payment 付款保障)法案,其目的相同,内容和规则大同小异。但南澳洲等其余州持观望态度,目前仍在使用原来的法律。

5 新西兰的留置权、押记权和施工合同法案

1892年,新西兰引入了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1939年新西兰颁布了《工资保护与承包商留置权法案1939》(Wages Protection and Contractors' Liens Act 1939),规定工人、分包商有留置权和押记权,承包商有留置权而无押记权。1987年新西兰废止了该法案,理由是:法案难以保护分包商并受到了许多批评。

经过15年争论,2002年11月新西兰颁布了《施工合同法案2002》(Construction Contracts Act 2002,查阅地址www.legislation.govt.nz),2003年4月生效。法案的目的与内容与澳洲SOP法案大同小异。法案规定裁决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裁决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办理裁决;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词;要求当事人提交任何文件副本;委派专家对特定问题提交报告;召开当事人会议;检查任何施工和涉及争端的其它事物;要求当事人做能有效确定在裁决中所遇问题的任何事情。决定书内容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利息、裁决理由等。如被告人不执行决定书,索赔人有权暂停施工、供料、服务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书,还可申请颁发“关于建筑工地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 in respect of construction site)。
此外,2004年11月新加坡也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2004》,2005年4月生效。

6 中国的“施工押记权”

我国有些地区规定,对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由指定机构代售其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偿还承包商欠款;这实际上赋予了承包商施工押记权,使其优先从不动产的收益中获得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 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工人有权向拖欠款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实质上承认了工人有施工押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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