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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行为所触犯罪名的分析/王政(2)
(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归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围。
(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军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我国刑法将冒充军人犯罪归入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范围。如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刑法条文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仅为十年。在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相等的情况下,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比定一般诈骗罪获刑低。

三、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异同分析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别,二者具体异同见如下分析:
(一)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相同之处分析:1、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二者犯罪主体相同,都是刑法规定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主体。2、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是以“骗”为手段,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3、在主观方面,二者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这种利益都可能是金钱或物质上的利益。4、二者都对社会诚信或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破坏后果,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情节轻重,应受刑事处罚。
(二)诈骗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相异之处分析:1、二者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社会管理活动。2、犯罪手段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采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段,一般诈骗罪采用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应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在内。3、犯罪的目的可能不同。诈骗罪仅仅是为了占有公私财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则是为了谋取包括公私财物在内的更为广泛的利益,如社会荣誉、地位、职称、甚至他人爱情等。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刑法条文规定和两罪名犯罪构成异同分析,我们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行为该如何定性应不难作出如下分析和判断:对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既骗取各种非法利益,又骗取大量钱财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交叉关系)情形。司法实践中,应按法条竞合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行定罪量刑,才刑法客观公正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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