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王继军(10)
② 此外,也有学者对该原则进行过另外的解释,认为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现代法学》2000年10月。
③ 相关资料可参见李建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山西大学2000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① 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2——14条,对虚假广告的规定。
② 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只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之形式平等,在微观层次上略微实现某种实质的平等。
① 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双方企业和股东皆大欢喜,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由微软对Intuit注资,并由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获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份额的Quicken软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谓平等互利、公平绝伦,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后微软会独霸全美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挫败了此项交易。参见:《美国司法部将微软收购Intuit之举提交法院》,《国际电子报》1995年8月7日,第39版。
② 相关资料可参见赵剑飞:《试论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山西大学2001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① 过去只讲国家利益,而将社会利益包含于国家利益之中,这是过去“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反映。只知有国家,不知在国家之外或之上,还有与之并存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和社会利益,社会的一切由国家代表或包办,社会淹没于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之中。虽则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毕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象自然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环境的保护,城乡公共设施的兴建与维护,社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都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个人的特殊的独立的利益形态,即公共福利。确认社会利益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单独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国家过多负担社会事务,或过多干预乃至侵犯社会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非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② 比如,我们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时是纯粹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但有时也必须考虑到国际关系、对外政策或者国内各地区间、各民族间利益协调等诸多政治因素的影响,甚至要考虑到此种立法将对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何种影响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问题,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得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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