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蔡鸿铭(16)
律师要熟知外法域法律不是很容易的。同时,各地区律师法一般都规定,只有通过本地区律师资格考核的人,才能在本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事相关活动。大陆《律师法》、台湾地区《律师法》、澳门《律师通则》都有这类规定。因此,各地区应准许其他三地区人员到本地区从事律师资格的考核,合格者授予律师资格,可在本地区从事律师工作。这样,一方面,各地区人员通过到其他三个地区参加资格考核,以及取得律师资格后在当地工作,便可对所在地区法律有直接、广泛的了解,能准确地为本地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所在地区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取得所在地区律师资格的律师,可在该地区以律师身份活动,这些人既同时熟知本地区法律和所在地区法律,又具有同时在两个地区以合法身份活动的便利,在解决两个地区法律冲突中可起到更全面的作用。可见,各地区相互派出人员到对方地区考核律师资格,是一种十分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3.互派司法人员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困难,大多产生于司法环节,如司法人员对外域法的不了解,造成外域法难以适用或适用错误的结果;了解外域法的困难,致使司法人员不愿适用外域法,外域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排除适用;在提供法律内容、基于司法协作方面,各地区司法人员缺乏合作等等,解决这些困难,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各地区互派司法人员到对方法域工作。
一个地区司法人员到另一地区内工作,可使所在地区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很便利的向派出地区在所在地区工作的司法人员寻求提供派出地区法律内容、在派出地区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在派出地区承认和执行所在地区判决等方面的协作。 这比一个地区司法人员到另一地区内去完成这些工作或寻求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援助要便利得多。同时通过各地区司法人员之间的这种交往和相互协作的关系,可促使它们之间发展一种友好和熟悉的关系,建立积极和默契合作的基础,也可有助于各地区司法人员对其他地区法律的了解和理解。
目前,内地已向香港和澳门派驻了司法联络小组,由内地司法机关富有司法实践经验和高深理论知识的人员组成。这些内地司法人员在港澳地区,一方面了解港澳地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实践情况,另一方面负责协调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作。由他们作为中介人员,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司法协作活动便可得到良好发展。因此,今后各地区应继续派出司法人员到其他地区工作,并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重的积极、有效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认真借鉴其他国家协调区际法律冲突的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经过努力,一定能过逐步建立起一种系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从而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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