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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蔡鸿铭(6)
由此可见,尽管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将来大陆和台湾达成了政治上的统一,那么,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台湾将继香港和澳门之后,成为中国又一个特别行政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将成为政治统一情形下的真正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将经过两个发展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现在,虽然已分别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香港和澳门将成为中国的两个独立法域,但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定,就无法将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仅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在这种国际法律冲突向区际法律冲突过渡中,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是不必截然划分的。
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以前分属英国和葡萄牙辖治,相互间冲突属国际法律冲突; 1997年至1999年之间,香港已属于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仍带有国际性;1999年后,澳门也成为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则属区际法律冲突。
台湾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较为复杂。1997年和1999年以前,台湾与港澳之间的冲突应属国际法律冲突,无论大陆和台湾在看待台湾的地位方面如何有分歧,但对此都应有一致的理解。惟在1997年和1999年之后如何看待台湾与港澳关系,两岸稍有分歧。
在大陆看来,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无论大陆和台湾是否已经在政治上统一,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法域,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都只能属于区际法律冲突。
但台湾在此问题上却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台湾当局一直声称自己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在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和葡萄牙签署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时,台湾“外交部”曾发表声明,认为在涉及香港和澳门的归还问题上,台湾为唯一合法的谈判对象,因此中国政府与英国和葡萄牙之间有关香港和澳门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台湾概不予承认。
但台湾方面也知道,此种声明无异于徒劳。台湾学者对台湾当局对澳门问题的声明评论道,为此一声明之本身,尚无法阻止中国政府收回澳门之行动,亦难以阻止中国政府未来以区际冲突法之理念看待大陆和台湾间之法律冲突问题。 自然,在香港问题上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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