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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蔡鸿铭(7)
所以,台湾方面虽然做出过声明,但对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成为中国两个法域的前景,不得不认可,并做出相应调整。他们已认识到:“97及99年之后,港澳将完全脱离外国殖民地之地位,届时台湾与港澳之法律冲突自不能再以国际法律冲突之原理处理,亦无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之适用余地。”
然而,台湾与香港、澳门之间关系究竟如何确定,尚未说明。对此,台湾学者评论道,1997及1999年之后港澳与大陆之间关系,应属于地方与中央关系,然而解释港澳与台湾之相互关系究竟为何,则较不易定位。未来港澳两地如欲继续与台湾发展多元化之关系,势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对于外国在港澳设立代表机构之问题设有明确规定,但港澳当局显然并不能将台湾定位为外国;《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虽然提及港澳与中国大陆其他省、市等地方行政区域之关系,但台湾目前还未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之下,因此未来港澳应在何种法理基础上界定台港澳之关系,即有待进一步探究与厘清……另一方面,届时台湾应如何定位港澳,也需要首先建立明确的法理依据。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于1993年1月表示,未来港澳将被定位为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特别区域。此种定位原则与中国政府将港澳定位为特别行政区之原则有相近之处;所不同的是,港澳特区与大陆将有事实上之行政隶属关系,但与台湾之间则没有。
在此,虽然没有明言台港澳之间应属区际关系,但既已认为台港澳关系将不再是国际关系,而又已承认港澳为中国的特别区域,那么,台港澳关系应为区际关系,其相互间法律冲突应为区际法律冲突,则不言而喻。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没有关于港澳与台湾之间关系的规定,这一问题有待港澳将来自行立法作规定,但将来港澳对于台湾之间的关系也只可能确定为区际关系,其间法律冲突只能被视为区际法律冲突。
所谓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冲突,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地区相互之间的冲突。港澳台无疑是将来中国国内三个十分重要的区域,在政治、经济、法制、军事等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其相互间的关系及冲突的调整对整个中国影响甚大。但纵观国内法学理论界,极少注意港澳台三者间关系及冲突问题。如加强此方面研究,或许有利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同世界上现有的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它有下列一些重要的特点:
第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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