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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意见/李俭(6)
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大都遵循这样的原则,把善意取得制度局限在动产的范围内,只承认动产交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也同样采取德国法的立场,实与其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主义有关,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

四、确定善意的主客观标准
  善意作为财产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况,要对此进行正确判断并非易事,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2)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3)受让人的专业以及文化知识水平;(4)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5)交易场所因素;(6)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及其对转让人的态度。当然,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善意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所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还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应该严格把握,从而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受让人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研究》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王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11月
2,《论善意取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 王红纪
中国法网http://www.cnlaw.net/myarticle/open.asp?id=83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03页
4,曾宪义、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5,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第4页。
6,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301页。
7,《论抵押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孙永全 北京合同法律网
http://www.bjcontract.com/article.aspx?articleid=1192
8,《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吉林大学法学院 刘 鑫
http://www.yndfs.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9
9,《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杨立新
民商法评论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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