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司法中引入听证制度的设想/王俊(8)
2、事先告知原则
监狱管理机关举行听证,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关人能及时参加听证,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参与听证的权利。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1)告知的对象。监狱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告知相关人
(2)告知的时间。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关人出席听证会或准备陈述意见和辩论,所以在告知听证权利和听证时间内,应当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即告知与听证之间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会影响有关人员的准备,但也不宜太长,以避免耗费时间、精力。时间长短视相关人及关系人的住所远近及案情复杂性而定。
(3)告知的内容。听证前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大致内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项以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机关等。
(4)告知的方式。听证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书面直接送达,二邮寄告知,三是公告送达。
3、、建立关于监狱司法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
(1)、听证笔录制度:听证笔录制度是为了延续听证制度的有效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听证过程中制作的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以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当然除制作现场听证笔录外,还可以制作现场声像资料,作为笔录资料的佐证留存。
(2)、案卷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听证事件个体,应当以独立的听证事件为单位建立完备有序的听证案卷制度,对听证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声像以及其他资料进行保存。
总之,监狱司法听证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必须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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