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证据契约理论基础/许建添(5)

【注释】

  [1] 本文所指的证据契约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因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法色彩比民事诉讼来得更浓一些,本文暂不对他们进行讨论,又以证据契约代替民事证据契约可方便讨论。 

   

  [2] 诉讼契约在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同样研究得比较多,我国大陆学者研究的比较少些。但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公法上的契约开始感兴趣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陈桂明教授:《诉讼契约》,收录在其专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张卫平教授:《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于立深教授:《公法行为契约化》,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文集),2003年11月版。 

   

  [3]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09. 

   

  [4] 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A].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C].台湾:三民书局,1993.579.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J].法学评论,2000,(6). 

   

  [5]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 

   

  [6] 参见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A]汤维建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0~13.葡萄牙、澳门、 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 

   

  [7]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7. 

   

  [8] 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J].现代法学,2003,(6). 

   

  [9] 笔者赞同张卫平教授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归入同一类别――当事人主义的观点,因为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完全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尽管两种程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两大民事诉讼体制在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是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即两大法系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41.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