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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王巍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适用对象

即银行业(中国银监会管辖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项目。

(注:不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二、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注:这里仅限于印花税,并且是目前暂时免征。)

(一)合同免税

1、双方免税

(1)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单方免税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各个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信托法律网提示:仅仅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仍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www.trustlaws.net)

(二)交易免税

1、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专门资金账簿免税

1、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2、受托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三、应该征收与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一)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1、受托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3、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4、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5、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6、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7、银行业金融机构(TrustLaws.Net提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即: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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