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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王巍(2)

四、所得税的缴纳与扣除部分

(信托法律网提示:这里主要指“企业所得税”)

(一)发起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1、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信贷资产发生的损失可扣除企业所得税;

3、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则按一般规定处理。

(二)信托项目收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1、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时,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时,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信托环节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则按一般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处理。

(三)服务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1、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机构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1、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按一般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的损失可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4、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按一般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信托项目清算中发生的损失可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

五、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独立核算

(一)要求:发起机构(委托人)与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

(二)后果:上述双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提供信息的义务

(一)提供信息的主体: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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