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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思考/黎军(7)
必须明确,从权利的角度看,减刑假释也是罪犯享有的权利。因此,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后,应进一步完善和设计有利于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司法审核程序:(1)保障罪犯的知情权。案件受理到法院后,罪犯本人应有权知道其在减刑假释全过程每一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包括提前3日获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听证开庭日、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获得公正减刑假释权等。对罪犯在具体程序环节中发生疑问时,法院应明确由监管机关告知罪犯行使该具体权利的途径和时限等。(2)推行裁前公示。法院应将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姓名、计分考核情况、报请减刑幅度等信息在监管机关张榜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收集服刑人员和知情人员的意见。同时,法院应当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深入到每一名拟裁定减刑假释罪犯的监组,搜集、听取其他罪犯的意见,听取该犯主管干警的意见,并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和保障提出异议的罪犯不受打击报复。(3)推行公开听证开庭审核。公示期满后,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到罪犯服刑地公开听证审核,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派员共同参与,组织其他罪犯旁听。听证会在审判长主持下,首先由监管机关宣读减刑假释意见书,并提交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证据;然后由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自己进行陈述和补充;再由一同改造的服刑人员就改造情况出庭作证;最后检察机关对监管机关的建议发表意见。合议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认真进行评议,并尽量当庭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3、管辖业务。可不限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核,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审核、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缓刑犯、管制犯的监督指导、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等等,具体为:
(1)驻长各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案的审核。
(2)对假释犯的假释撤销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审核。
(3)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缓刑犯、管制犯的监督指导。
(4)对财产刑的强制执行。
(5)对各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及相关活动的司法调研。
(6)对各执行机关的对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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