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无法执行,看我国现行法律的诸多疏漏之处及相应对策/夏宁(10)
实际上,为解决原告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所存在的举证困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一条“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该意见第74条共列举了在五类侵权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即:“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比较困难的情况十分常见,如劳动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远不是上述五种情形所涵盖得了的,除投资是否到位的证据也应由被告提供外,立法机关还应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存在着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比较困难的案件,均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不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仅仅限定在侵权诉讼之中。
第九、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关于债务人在其债务逾期后,又分多次予以偿还,但未对其每次所偿还的款项是本金、利息,还是违约金作出具体约定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也常常是双方当事人纠缠不休的问题。如本案中,九洲公司在其200万元的借款逾期之后,经信托公司的不断催索,其分八次共计还款101万元,但双方未对每次还款的性质作出约定。那么,九洲公司所还的这101万元,到底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利息,亦或是先冲抵违约金?很显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计算结果。
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刚刚颁布但尚未实施的《合同法》有所提及。该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这一规定仅仅表明,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却没有解决当债务人所偿还的款项尚不够借款本息时,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利息的问题,也没有对违约金应该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回答。众所周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1996]第15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第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务人应当按其所欠债务总额的日万分之四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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