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无法执行,看我国现行法律的诸多疏漏之处及相应对策/夏宁(11)
为解决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时在这一问题上的疏漏,笔者建议,在将来制定《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时,一定要对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关于在经济审判中,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刑案移送”制度的问题。
关于“刑案移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多次联合作出过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发布的《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中对有关“刑案移送”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该规定的第1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其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进行民事诉讼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许多法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不予移送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和材料,更有甚者,少数法官竟把 “移送”作为威胁当事人的一个极好借口,以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四处“活动”而获得某种利益。笔者认为,得不到贯彻执行的所谓“规定”,也是立法的重大疏漏之一,其规定与否,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就本案而言,至少涉嫌下列罪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因触犯上述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笔者认为,法官之所以怠于移送刑案,与其移送与否不受任何监督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直接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刑案的,尚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402条有明确规定),而作为国家审判人员的法官,其拒不移送刑案的,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不管怎么说,这都不太公平。为此,笔者建议,一定要尽快将“刑案移送”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对那些拒不移送刑案的有关法官,其到底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此外,加强执法监督,应该成为立法机关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约9700字)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