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无法执行,看我国现行法律的诸多疏漏之处及相应对策/夏宁(7)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并没有主管部门,或者虽有主管部门但其对清理事宜却不闻不问,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也拒不成立清算组织对其债务进行清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仅索债无门,就连准备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也因欠债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找不到一个明确的“被告”,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于是,这些企业所欠他人的债务往往也就不了了之。
一般说来,对于赢利企业,恐怕是没有谁愿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但对于那些亏损大户、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如果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了其营业执照,也许他们还求之不得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若登记主管机关盲目地对欠债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仅起不到一点惩戒的作用,甚至还有一种“助纣为虐”的味道,因为我国法律对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拒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红山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院以电扇厂未组织清算为由而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电扇厂作为红山花公司的投资开办者,在红山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如果其拒不履行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义务,而无须承担一点责任的话,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是显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为弥补我国法律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关于清算问题上所存在的这一严重缺陷,使法院审理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笔者建议,当前迫切需要制订一部《企业清算法》,对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制度予以规范。所谓“企业法人终止”,不仅仅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包括强制撤销、自行歇业、自动解散等其他情形。要么规定,当企业法人终止后,负有组织清算义务的企业主管机关或其投资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则由该主管机关或投资者承担其民事责任;或者也可借鉴《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当欠债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织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当然,这种“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的法律制度,也还须在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另外,清算组织成立后,对于其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也要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以防止清算组织滥用职权,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而骗取行政机关向其颁发有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性质的文书、证照的,法院对该文书和证照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另一法院在审理与本案有关的另一宗民事案件时认为,“九洲公司为达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利用汽车出租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用欺骗手段,获得了该公司加盖了公章和财务章的空白表格,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投资中方振华公司变更为汽车出租公司,此后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据此,该院认为,九洲公司擅自变更股东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判令其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撤销汽车出租公司为其股东以及不实增资登记的相关手续。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