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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朱晓东(6)
  药品召回启动后,可以依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收到企业报告或消费者举报后,应立即对药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并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进入市场的数量、流通方式和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危害程度,评定等级。第二,认定药品有缺陷并应当召回的,生产企业应立即作出召回计划,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立即实施;认定药品虽然有缺陷但可以不召回,而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信誉,主动自愿召回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鼓励。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评估报告之前,生产企业勇于承认问题,并主动自愿召回自己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宽大处理,可以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召回评价报告,决定何时结束召回,并书面通知生产企业,结束召回程序。 
  四、结语 
  药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药品安全监控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尽量减少药品的安全隐患和对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能有效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要保证我国的药品安全,不仅必须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推行药品召回制度;还应当培育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的诚信自律意识,培育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样才有助于我国药品市场的成熟,真正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益性。期待着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早日出台,并能在公众和政府的关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者简介】
朱晓东,男,1977年生人,河北馆陶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注释】
  [1]张伟,北京为药品召回探路[N],医药产业资讯,2005年11月第2卷第19期。 
  [2]千呼万唤中国版药品召回制[N],医药产业资讯,2005年1月第2卷第1期。 
  [3] Miehael R and Andrew M 2001,转自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3年第三期。 
  [4]魏洁,我国推行药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J],食品药品监管,2005年第14卷第12期 
  [5]杨志武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探讨[J],药品监管,2004年第13卷第10期 
  [6]徐蓉,邵蓉,美国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6年第16卷第6期 
  [7]转自千呼万唤中国版药品召回制[N],医药产业资讯,2005年1月第2卷第1期 
  [8]参见刘春晖,美国FDA药品召回制度,医药产业资讯[J],2005年1月第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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