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陈长明(2)
其次,在车辆的实际使用中,我们发现所有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再次,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全部改为“三轮汽车”,而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低速载货汽车”,到农机部门都成了“变型拖拉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更不是法定的车辆种类,对其应该按照低速载货汽车对待,而不宜按拖拉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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