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问题的探讨/张朝泓(3)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出现《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侵权应予赔偿的行为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违法侵权行为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也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分设的程序。但《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却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即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的程序可以合并,可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综上,除了行政赔偿外,司法赔偿(刑事案件实体、程序中涉及的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均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确认与赔偿分设的程序。也即赔偿请求人申请司法赔偿,必须先向侵权机关或者侵权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然后才能进入司法赔偿程序。[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这一点无可质疑。[8]
二、视同确认和应当确认
(一)、视同确认在司法赔偿中大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对人民法院赔偿的视同确认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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