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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法律新问题:垃圾邮件的防治/李飞(6)
二Opt-in原则 opt-in原则也叫选择性加入原则,它假设顾客不需要任何广告信息,有拒绝所有未经过许可就发送垃圾邮件的权利,甚至包括那些没有欺骗性质的E-mail广告 ,广告商只能将宣传资料投放给有直接要求的顾客。“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 ⑨ 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
三 Double Opt-In 也叫双向加入原则,和Opt-in的原则一样,它也认为顾客不需要任何的广告信息,只有有需要的顾客厂商才能发送邮件给相应的当事人。和Opt-in不同的是顾客在点击订阅后系统会给订阅该信息的顾客发送一封确认信,只有该顾客从自己的信箱里明确表示确认订阅该信息,以后的持续发送行为才认为是有效。与前两个原则相比,双向加入原则显然更能体现邮件接收者的意志,最大限度的排除了错误加入和他人恶作剧的可能。因此双向加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垃圾邮件的产生。
而在对色情信息的打击方面,各国显然是以传统刑法来进行衡量的。韩国垃圾邮件的比重已经达到全部邮件的80%以上,而且其中61%含有色情内容,韩国立法规定从2003年开始凡是对青少年发送成人广告性电子邮件者,将被判处最高2年徒刑。
在对于通过使用随机地址发送软件发送大量信息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即不允许使用随机产生地址的方式发送邮件。
在立法的选择上,虽然有很多国家都把除外(opt-out)原则作为反垃圾邮件法律的基本模式,但这种模式是否能真正起到减少垃圾邮件的作用,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⑩笔者认为之所以选择opt-out立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广告公司和网络公司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消费者根本无法从根本上拒绝所有的垃圾邮件。因此,在反垃圾邮件立法模式上,应该以双向加入原则为基本原则。

七、我国垃圾邮件的防治初探
由于垃圾邮件自身的特点,在防治问题上应坚持"以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技术方面 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对现有网络协议进行补充,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增加垃圾邮件过滤器等技术手段来减少垃圾邮件。
2.管理方面 有一部分的垃圾邮件的出现主要是各网站的管理漏洞,因此加强对垃圾邮件地址的上报和封查的力度事在必行。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成立了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外垃圾邮件服务器名单。各大门户网站也相应的建立了反垃圾邮件部门,以协调各网站的反垃圾邮件工作。各大网站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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