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运用/赵作明(7)
(五)要尽快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现刑罚措施的“软着陆”。从力量上讲,行政强制措施(广义上的,包括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却不同于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社会治理中的“准刑罚”,如果对这种力量法律约束不好而导致其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刑罚治理的社会效能,降低其威信。目前看,急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要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对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查找出所有“漏洞”;二是要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措施法》,并确保该法出台后,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废止或得以修订,不能留有“后患”。
(六)要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在本质上要求对于个案处理包括机制上的安排,即公正和效率要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不多不少。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办案中,却面临着以下挑战:一是现有各种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规定的期限是否科学合理,是长还是短,是否兼顾到相关案件的特点,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二是从快的政策是否会实质上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三是“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法彦如何才能成为检验办案质量的监测标准。四是公正本身是否应当包含效率问题本身。以上问题,需要很大勇气来检讨,但又是必需的。这是科学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检验现行刑事政策是否科学的重要维度。
综观本文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的发挥,不但取决于自身改革的深度,还要取决于其他配套措施,单靠刑罚本身,不能解决社会违法犯罪问题。民主改革的推进,经济能力的增长,就业问题的妥善安排,资源的法律配置等等,这些政策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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