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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管志勇(8)

注:○15李元双、王海浪作:《无效婚姻制度设计的反思》,浙江社科网:http://www.zjskw.gov.cn/gklweb/magazine/homepage200301.nsf/docume.《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一期,法学研究。
○16同上15。
○17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第383页。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结婚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如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否则,夫妻财产契约便无从登记,不产生得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第742条:“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18“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不提交经登录在身份登记薄的婚姻证书,不得要求具有夫妻之名义及民事上婚姻之效果。”○19
(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如1998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户籍官员已接受婚姻双方的一项家庭法上的、以存在婚姻为其生效前提的声明,且婚姻双方已为此而被颁发一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证明,婚姻双方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0年或者共同生活至婚姻一方死亡——在此情形下至少共同生活5年,也视为婚姻。” ○20原联邦德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以上者,只要在同居期间无任何一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21古巴法律则规定:“非正式婚姻当事人‘具备单身和稳定的条件’,在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之后,即产生正式婚姻的效力。”○22
可见各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各不尽相同,但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正在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方向发展,重事实而轻形式的思想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四、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思考
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并不等于无
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属于效力待定婚姻。对此婚姻法解释

注:○18同①135页。
○19同○17360页。
○20柳经纬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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