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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管志勇(9)
○21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2版,第111页。
○22同①135页。
(一)明确规定:补办登记的按合法婚姻对待,从法律角度为事实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补救的措施,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未补办登记一律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及其法律性质我国法律尚无规定,处理起来根本无法可依,这样其实是漠不关心社会现实和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利益,顾此失彼,也有不妥。因此我认为在强调结婚应当进行登记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应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1、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第一,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不承认事实婚姻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历史上是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单位以提倡晚婚为由,不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以未到晚婚年龄不给登记的情况;也有的是因父母或他人的不正当干涉所致;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国家主管部的宣传和工作力度较低,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等等也是导致事实婚姻的原因。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那些认为承认事实婚姻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的讲法是没有根据的。世界许多国家都承认事实婚姻,可她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民主和法治程度都比我国发达。在强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不能以牺牲事实婚姻为代价,而是如何做到实事求是的对事实婚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谈虎色变,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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