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王瑜(5)
将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在学理上颇多争议,但从公安部门认证犯罪、查办案件的角度来看,作为认定的要件十分必要。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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