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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义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王巍(4)

四、受托人义务的学说

尽管笔者并未发现专门的受托人义务的学说,但鉴于受托人义务在信托和信托法中的突出地位,各个学说实际上都对受托人义务做出了解释,这种解释或直接或间接,或显性或隐性。根据不同的学说,对受托人义务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有时甚至是大相径庭的或完全相反的,但这些学理探讨实际上对信托实务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解释价值。为了便于研究,笔者仅选取几种典型的信托法学说,并以下图2为基准,来阐明对受托人义务的理论解释。

1、债权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B=债务;C=绝对权利人;D=债务; E=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绝对权利人,负有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这种义务具有债权性质 ,即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负有债务。

2、物权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C=作为代理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权;D=债务;E=对信托财产的物权,即所有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整权的同时,受益人也对信托财产享有直接、完整的权利(即对信托财产的物权,从而形成“一物两权”) ,因此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对受益人的债务。

3、物权债权平行(并存)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C=绝对权利人(名义上的);D=债务;E=物权+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 ,除了受益权的特殊性质(物权与债权的复合)外,受托人的义务主要仍是对受益人的债务。

4、实质性法主体说(特殊法律主体说):A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特殊法律主体;C=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以及管理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机构、代表人或管理人;D=对受益人负有义务之前首先是对信托财产负有义务;E=物权+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机关”,拥有以信托财产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受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信托财产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对信托财产拥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为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负有义务。

5、相对性权利转移说:C=在面对信托关系人以外的外部关系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人;但在面对内部关系时,委托人则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只不过享有管理和处分他人财产的权能而已。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对于委托人而言,受托人只不过是委托人的单纯的财产管理人而已 ,因此受托人的义务属于内部关系,其负担的是一种财产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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