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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文蔚冰(4)

1、信托财产所有权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该条中的财产权没明确是财产所有权还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但非常明确信托关系来源是:委托人不是将信托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是将信托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关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立法态度仍可在该法第28、29条中“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这一术语中得以佐证。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2、知情权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管理调整权

《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本条将对受托人管理方法的调整权直接赋予了委托人。

4、解任委托权

《信托法》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依据信托文件解除受托人。(www.trustlaws.net)

5、撤销委托权

《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6、信托收益归入权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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