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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文蔚冰(5)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7、变更受益权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与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依合同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承担信托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等。(信托法律网-编辑)

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有:有权根据信托法律、法规、合同,合法地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有权向委托人取得信托报酬,、向受益人收取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和要求补偿损失。

1、报酬权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2、转委托权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辞职权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义务主要有:忠于职守,妥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因管理、处理不当或逾越信托权限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有义务弥补损失;有义务分别管理财产,即受托者必须将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对不同委托者财产也要分别管理。(www.trustlaws.net)

1、妥善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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