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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港公安的窘境与出路/张杰(6)
第三,从海港刑事案件的特点看, 海港多发性侵财案件带有明显的海港特点,一是策划周密,环节众多复杂,团伙成员较多,二是作案手段狡猾,高智能高技术手段运用频繁,三是专业性很强,港口侵材案件涉及许多专业知识领域,四是作案跨多个海域或陆域,五是重复进行。
第四、从消防管理的角度看,港口和船舶的消防监督及灭火有不同于陆地消防方面的特征。港口及船舶的消防监督和灭火事关众多群体的生命和巨大财产的安全。一艘船舶起火就可能导致数百人死亡,数千万上亿经济损失。
第五、从反恐防暴角度看,近年来海港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部位,如果控制不力,船舶被恐怖分子利用装运危险爆炸物品乃至核武或生化武器将给其他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也必然损坏我国的信誉。
第六、海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基地,承担着军事特殊物资运输,并成为战时动员的重要领域。海港平时为国外势力关注的重点地区之一,战时也将是敌对国家袭击的重点战略目标。
鉴于上述,若我们站在更高的国家战略层面考察,在海港撤消专门公安机构对海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都是不利的。非公安的治安力量受到权限、手段的限制,很难独立担负起维护港口安全的任务。
其次,应该建立一支代表政府,与企业在经济、人事关系上彻底脱钩,承担社会化、行业化管理职能的港口公安机关。
目前的港口公安大多还是承担所依附企业的看家护院,保驾护航的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企业公安色彩,这种定位在港口法之前还说的过去;但港口法实施后,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进军港口业,对这些多元化投资主体所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公司如何实施公安管理,是当前呈现在各海港公安面前的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从发展趋势看,其他投资主体在未来港口业所占的份额会不断加大。由于现有法律和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再加上港口公安在经济上依附于国有港口集团,港口公安现行的职能管辖往往并未超出国有港口公司的地域,而对其他投资主体新开发或成立的的港口业态很难进行实质上的公安事权管理。实际上这类地区成了地方公安和海港专门公安管辖上的盲区。
从有利于海港安全有序,有利于执法公平,有利于法制统一的视角看,笔者认为海港公安如果保留的话,应该脱离所依附的企业集团,成为独立的政府执法力量,并调整其职能,对所有的港口投资者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范进行统一公安管理。在不增加现有警力的前提下,改变重构管理理念,更新完善管理手段,合理安排机构布局,调整优化警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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