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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港公安的窘境与出路/张杰(7)
第三、应建立一支高效统一的沿海港口公安执法机构。
如前所述,海港公安除具有许多自身的行业特点外,海港的国家战略地位、沿海港间相互的业务关联及与国际社会的密切联系使得海港的公安事权应列入中央事权为宜。在沿海港口建立一支专门的具有行业特色统一的中央垂直管理的公安机构,有利于海港及相关船舶的安全,有利于统一指挥协调。当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还应该考虑到与地方公安机构的合作。在公安机关内部以垂直管理为主,以地方领导为辅。
如果将海港公安事权视为地方事权,全部下交地方,会带来如下一些问题难以解决:
一是沿海港口所发生的船舶跨区域案件会加大追查和处理的难度。在沿海运输途中,一些大宗散货或油品由于数量巨大且存在一定货损货差,往往被犯罪分子操纵在中途卸下部分货物或油品占为己有或卖出,一地的警察机关受管辖范围和协作难度大的局限,对类似犯罪的查处往往困难重重;
二是一些船舶尤其是繁忙的渤海湾及琼州海峡的客货滚装船舶的管理会失控,增加事故隐患。渤海湾海上南北通道由于比陆地运输距离近,且经济,常年运输繁忙;琼州海峡的海上运输通道是海南沟通大陆的最重要通道,在这些跨地区的船舶上经常发生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将这种跨两地的船舶交由哪个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都不太合适。
三是进出口海上运输船舶如果缺乏统一协调的海港公安管理会增加违法货物或人员的进出境机率,导致重大案件的发生。比如,近年发生多批次货主为减少费用将危险品隐瞒报关为普通物品,在一个港口发现严管后,再选择其他港口出境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威胁海上运输的安全。此外,近些年来选择海上运输尤其是海上集装箱运输方式不断成为国内外犯罪人员用于进行文物和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集装箱开箱查验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记;至于利用海上运输方式偷渡则更是时有所闻,有的海港因过往船舶曾经装载了偷渡人员,被其他国家海上执法部门列为不受欢迎港口。
四是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公约)的履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实施不利。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海港公安机关从实际上来说,担负着港口安全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反恐演练的重要使命。如果海港公安下放地方,在履约问题上难免造成标准不一,实施不力的情形,因为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和使用、维护乃至反恐演练将花费巨大资金,这对港口经营者而言无疑会增加许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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