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李刚(11)
所以,一方面要通过计划程序法来规定计划修改的程序,防止因计划权力主体的错误预测而对计划作出的不正确或不准确的修改,另一方面,必须保障依计划行事的经济主体对计划的信赖期望,即赋予其计划保障请求权。所谓计划保障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要求计划权力主体对其基于计划的信赖期望而产生之经济利益加以保障的请求权;利害关系人则是指为履行计划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已经履行了计划的有关经济主体,其法律形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计划保障请求权的目的,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计划权力主体修改计划所依据的对经济形势判断的错误,而恢复原计划的执行;二是在确有必要修改计划的情形下,对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通过国家赔偿制度加以弥补,以确保公众对计划的信赖期望不致落空。
三、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
相对于市场对计划的“第一次限制”而言,由于市场的复杂性、自发性和不稳定性,通过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质的法律——计划法对计划进行“第二次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实施法律救济,并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实现“第二次限制”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实施法律救济,是为了使有关市场主体在其因计划而生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寻求救济、获得赔偿或补偿的可能性;配置法律责任、尤其是计划权力主体的责任,则是为了使上述可能性能够最终得以落实。而这两方面,恰恰是目前我国计划法理论与实践的薄弱环节,成为制约其发展与完善的“瓶颈”。“从法律救济到法律责任”,实际上也是分别从前文所说的对计划管理者的计划权力主体——限制和约束计划权力,和对计划实际执行者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信赖保护机制,这两个角度出发就计划法对计划的“第二次限制”所作出的进一步的理论思考。
(一)计划的法律救济
1.计划法律救济之必要。所谓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补救和保护。法之设权、控权的目的在于规范权力或权利,并且确保在权利不能正常享有或权力不当行使时存在纠正或补救的可能,计划的法律救济,正是计划法领域中这种可能性的体现。尤其是在计划法领域,计划权力的“缺席”已为普遍现象,其对市场经济主体之权利的超越,往往是出于计划权力者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需求①(当然,也包括因合理因素导致的计划不当而损害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所以,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规范权力,另一方面必须为权利主体配置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双管齐下,控制计划权力、维护权利主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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