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田 凯(5)
2、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例如《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将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注册为外观专利或者商标,是种恶意抢注行为,依法可以予以撤销并处罚。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二○○六年二月五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07年第3期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