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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张雨林(11)
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中国工商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其他保护方式
对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诫作用。
总之,构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多方面,全方位合作协调才行

[①] 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
[②]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
[③] 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④] 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R].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5,(7).
[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J].法律适用,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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