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李恒(2)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adjust, people and nature, ethics values
目 录
前言
1.法律调整理论之探究
2.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3.新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4.发展中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调整论的影响
5.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前言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才能解释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如果用传统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或法律阶级性理论来解释“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为什么说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这类问题是很难解释清楚的。只有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阐明环境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之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既保护自然环境又保护社会环境、既维护自然秩序又维护社会秩序,才能解释清楚上述问题。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 重点论述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试图给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更有力的支持!
1 法律调整理论之探究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制度这一社会现象作为人类一项重要的精神成果,它的社会价值突出反映在其作为现实社会的调整器,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认人类在认识自我和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上。而法对现实社会的调整则是通过对人类思想和行动的价值判断来实现的。所谓调整,顾名思义,就是对形成某种关系的双方或多方进行调节和整合,以期达到和谐,有序的状态。于是,法律作为现实社会的调整器,其必然担负着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职责。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