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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李恒(8)
人内生于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符合人类最根本的利益需求,也是人类伦理道德的要求。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这种要求的直接体现,又是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5 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实现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的基础,是营造良好的环境道德的基础。实现环境正义,要有一套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法体系。也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环境公平,要重视和强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区际公平(不同区域的人之间的公平)、生命体之间的公平(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公平)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环境道德高尚化,就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环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认为:基于互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是持续生存的基础;我们的生存依赖于对其他物种的使用,这不仅是使用问题,而且也是道德问题,我们要保证它们的生存并保护其生境;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则。环境道德含有对待自然的“义务”性规范,这种“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将人类环境道德理念、原则、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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