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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李恒(9)
新的调整论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法的鲜明特点。正如民法包括物权、债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一样,环境资源法也包括环境权、自然资源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则充分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任何理论都体现一种价值观念,任何法律学科理论都为其基本法律规范服务,但是没有哪种传统部门法学理论能够像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那样,充分体现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
正如笔者上文所言,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环境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法治和环境德治、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道德和法律、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因为它们只承认法律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功能。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
(4)班固.景帝纪•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42).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42).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3).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3).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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