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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研析/夏建军(7)
由于交通事故时常在用人单位住所地以外异地发生,并且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的区域经济差异,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所获得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同,有时甚至是成几倍的差异。在此状况下,异地发生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而引发工伤,如果是发达地区的职工在欠发达地区发生交通事故,依工伤保险其获赔则高,依交通事故其获赔则低,按司法解释规定其尚可获得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赔偿,尚能保障其获得相对高额的赔偿。但是,如果是欠发达地区职工在发达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如依事发地标准其侵权赔偿数额则高,如依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其赔偿数额则低,如此这样,依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只能获得低额的工伤保险赔偿而无法主张高额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利于对劳动者获得赔偿权的充分保护,违背了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充分赔偿的初衷。司法解释的缺陷显而易见,难言公平、公正!
4、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衔接也不明确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如此,在发生因用人单位原因的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并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竞合的情形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之间关系如何,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解释未作规定。
因此,建议在民事侵权立法或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时作出以下规定:
“因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使劳动者构成工伤事故的或者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引发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计算,民事侵权赔偿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获得赔偿的标准将差额补足。
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时,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数额应当扣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数额不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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