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朱晓东(7)
第三,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在欧美等国,由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极强,政府对消费者保护运动高度支持,企业常常面临着极大的索赔风险和产品召回风险。以2002年度为例,该年度美国法院裁定的十大赔偿金中最少的一笔都是8000万美元, 最高则为280亿美元, 且“十大赔偿金”均属于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02年发出的召回令达340起, 涉及5000万件产品, 并且数字有逐年增加之势, 企业召回支付的平均费用则达100万美元。[15]由于产品召回成本高昂,单靠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比如,沃尔玛等世界零售业巨头基本都要求供货厂商购买责任保险,而一些高风险产品的召回保险更要写进购货合同中。因此,来自欧美的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产品责任保险甚至召回责任保险。
产品召回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保障的是生产商与销售商在消费者因使用其产品而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品召回保险保障的则是“召回”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产品召回保险承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 “召回费用” , 包括: 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通过产品召回保险, 使得卖方——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 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 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 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鉴于我国企业规模较小,而召回成本较高企业难以承担的困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召回保险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
不容否认,有些困境仅仅从法律上是无法找到对策的,如消费者的主观意识问题等。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在我国一定能形成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
注释:
[1]转自信任危机呼唤食品召回(N),中国检验检疫,2005年第7期。
[2]转自远寒,食品召回制度切莫期待过高(N),消费论坛,2005年第9期。
[3]在美国首先建立的是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其产品召回制度是由四个组成部分。根据产品的特点不同,由四个政府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监管产品召回,一是,the U.S.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简称CPSC),即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所管辖的产品包括了除机动车、药品、食品等以外的15000种产品。二是,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简称NHTSA),即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其主管的是汽车及其相关产品。三是,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即食品药品委员会。该委员会主管食品、药品、医用器械和化妆品的产品召回。四是,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FSIS),即食品安全与检查局,该部门主要负责肉类、禽、蛋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召回。其首先建立的是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亦是首先建立了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笔者认为目前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当务之急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药品和食品的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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