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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欧锦雄(9)
四、立法建议
通过对刑法基本原则困惑的解读,我们知道,刑法基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但是,是否所有的刑法基本原则均应有例外规定呢?从前述分析看,我国现行刑法三个基本原则均有例外规定。在本文开头所说的余振东案里,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达成临时协议后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因不是引渡——笔者注),人民法院在该协议约束下作了判决,这一案件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从国际现实情况看,该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合理性,但是,它却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可见,我国刑法还应增加一些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让刑法内部的各个原则、各个制度、各条条文得以合理配置和楔合。此外,我国现有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尚不够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
刑法基本原则体系是指由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为全面实现刑法任务所必需的诸刑法基本原则组成的有机整体。科学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应与宪法精神、刑法基本精神要求相一致,各个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对刑法功能的实现起作用。⑨目前,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体系共有三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均是指导和制约我国刑法适用和解释的重大原则,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它们均理应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原则。但是,我国许多学者已进行科学论证的刑罚人道、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等三项理论规则,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也将起到重大的作用,它们也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刑法立法中应将这三个理论规则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为了更好地打击重大的国内犯罪和跨国犯罪,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但是,我国的国情、传统、意识形态、法律文化等方面和外国存在着不少差异,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我国在有些情况下作出适当的妥协是必要的。在国际司法协作中,我国与外国就刑事司法协作问题所签的条约协定或临时协议,对遣返、引渡和审理犯罪人将起到较大作用,而以这些条约,协定或临时协议所作的判决可能会与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应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就刑事司法协作签订有条约或协定时,应依条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没有签订有条约或协定时,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外交部或最高人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相关部门就个案的定罪量刑问题临时签订刑事司法协作协议。在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临时的刑事司法协作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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