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质新论/郑导远(11)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主要由国家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市场整体利益),而主要是借助了国家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
因为本质是此事物区别于彼事物的根本属性与特征。我们不妨从纵向与横向两面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阐述经济法本质。
(一) 从纵向比较看,经济法的出现是应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
这正如民商法是应个体利益的客观需要而发生发展发达的一样;这正如现代行政法是在个体利益的冲击下,应国家利益的客观的自律的需要而发生发展发达一样。在封建社会时期,封建集权,君主专制,人格尊严不受应有的尊重,个体利益不受应有的重视,国家利益(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至高无上,这时期的法律也就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刑法(注:与现代刑法不同)最为繁荣。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观念的影响下,个体利益迅速提升,国家开始稍作退让,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等私法自治基本原则被普遍确认。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就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民法、商法达到最为繁荣的时期。由于个体利益的冲击,而行政法在以“国家利益”本位为基础上,向“个体利益”作出某些让步的表现。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极端发展,首先是无限制的自由竟争开始演变成垄断、不正当竟争。市场机制开始失灵,消费者权益日益显得需要保护,市场主体日益显得需要规制,随后是市场作为一个“场”的整体利益受到侵害,市场外的社会整体利益开始由于一些市场行为而受到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市场整体利益)开始迅速提升,成为不可替代的继国家利益主体、个体利益主体之后的第三大利益主体。由于社会利益日益显得重要,此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最易发展。历史最长的传统的刑法不仅仅要顾及国家利益、个体利益,也要开始对社会利益采取刑法保护了; 传统的民商法除了以个体利益本位外,除了受国家利益、其他个体利益限制外,也要兼顾社会利益了;传统的行政法也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但要尊重个体利益,也要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了。正因为如此,有的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说”【38】,也有的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说”【39】。我们先不对他们的学说作任何评判,至少有一点,那就是“社会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类型出现已经被法学者们注意到了。“社会利益”的日益提升,不仅对传统各部门法有冲击,还直接促使经济法的诞生。经济法正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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