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经济法本质新论/郑导远(14)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调整的这一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是明显的。但是,也并非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成一对对简单的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本可以有经济法调整一次性概括地调整的,可分解成民商法的多次调整。传统的民商法就是这样去调整这种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当然,二者的调整效果是不同的。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有机地协调起来发挥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健康的发展。其基本目标是: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等。很显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参与,必然地需要行政权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经济法是主要地是国家代表社会利益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这两者在调整对象上要发生交叉现象已是必然的了。这也是笔者认为调整对象不足以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从本质上加以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明确具体的交叉情况,我们不妨看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
(1)计划调控手段。国家计划调控手段有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两种。
(2)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宏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以此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动,实现管理国民经济的目的。主要包括信贷、利率、财政、税收、工资、汇率、价格、财政补贴及国有资产投资等。
(3)法律调控手段。这里的法律手段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国家不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国家为了保护社会总体利益,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的手段。这种法律实际上就是调整非对等的不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那部分经济法。
(4)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权,通过制定经济行政法规、规章和下达指标、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干预经济或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针对具体市场主体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市场,进而达到调控目的的一种手段。
对于以上四种调控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说,除了法律调控手段本身就是法律外,其他各种手段都是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于宏观调控的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种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地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因而,通过以上各种手段发生的调控关系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