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质新论/郑导远(17)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上文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比较分析了经济法的多方面的特殊性。从这些特殊性中,已可充分地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本质是社会利益本位。 ────────
注:本文脱稿于一九九九年十月
注释:
【1】 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第6~8页。该书1985年第二版和1986年第三版的表述与其第一版相同。
【2】 详见王家福主编:《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 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1989年第四版),第11~16页。相近似的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详见谢次昌:《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4期;《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和学科建设》,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漆多俊:《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 详见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见《经济法诸论》第1~3页;《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6】 详见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221~277页。
【7】 详见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经济行政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129~194页。
【8】 详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9】 详见刘瑞复:《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10】 详见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1】 详见李昌麒:《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观念的更新》,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详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和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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